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各项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保障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文件、《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2003]15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等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具有收费项目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四条 学校所有应收收入必须及时、全额通过学校财务处收费科上缴财政指定账户,所收款项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所收费用转移、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设立账外账、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收费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由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由主管财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收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学校日常收费管理工作。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领导、组织学校各项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审定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审议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负责对学校各部门的收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受理收费对象的投诉,并责成有关部门对投诉内容进行查实、处理。
(三)对收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提交拟关于收费方面的相关议案。
(五)研究和处理有关收费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具体收费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一)根据国家关于高校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初步审核校内各单位申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草拟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告,提交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定,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上级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及备案。
(二)及时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
(三)办理全校学生收费使用的银行卡或网银缴费平台,并且负责学生银行卡丢失后补办的新卡号的登记工作。
(四)全日制在校生一律实行银行卡或网银缴费平台通过银行划转收费,联合办学及培训类收费通过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缴费
(五)对收费对象由于身份等原因暂时不能及时办理银行卡的,以及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可以暂时用现金缴款。日后应及时办理指定银行卡,并到财务处收费科登记银行卡卡号。
(六)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内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年审工作。
(七)对收费过程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意见。
(八)负责收费收据和各项账册的管理,以及存档管理工作。
(九)负责收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核定项目、确定标准
第八条 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和艺术等专业加试费等收入。社会服务性收费项目见社会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代收费是指书费和学生体检费。
第九条 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各类学生主要包括:硕士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生(专升本学生)、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生、重修重考学生、留学生等。
(二) 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1、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在每年4--5月份进行。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合作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等单位向财务处申报新增的收费项目和相关文件。
2、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对相关单位申报的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初审,由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向校长办公会汇报批准。
3、财务处根据学校审定通过的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上级管理部门核准及备案。
4、财务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学校发文和收费公示的方式公布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5、学费标准必需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新设专业学费标准按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调整学费标准的,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
第十条 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二)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1、学生宿舍的管理部门向财务处提供申报住宿费标准等有关材料。
2、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文件规定和学生宿舍基本条件的实际情况,将住宿费标准的申报材料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3、财务处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审核的住宿费标准,以学校发文和收费公示的方式公布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报名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种考试。各种考试主要包括: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
(二)报名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1.由发生此项收费的相关单位向财务处报送申请报告和“收费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文件材料。申请报告须说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及其收费的文件依据等。
2.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文件规定,初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向校长办公会汇报批准。
3.财务处根据学校审定通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上级管理部门核定并办理收费审核、批准及备案。
4.财务处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学校发文和收费公示的方式公布报名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 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如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需新设立报名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应经学校财务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收取。
第十二条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二) 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与学费申报和审批程序相同。
(四) 我校代收费项目主要是指各类学生的书费和体检费等。
第十三条 社会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此条款见我校社会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统一使用辽宁省财政厅监制的一式三联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第一联为存根联,财务处综合科留存,作为收费科领用票据使用情况的证明;第二联为收据联,发给缴费人,作为已经缴款的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作为收费科记账的凭证。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开具范围:
(一)研究生、普通本专生、成人教育学生、留学生等各类学费。
(二)各种代收的书费、体检费等。
(三)社会服务性收费、各项捐赠收入。
(四)各类在校生住宿费。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保管和使用。
(一)财务处综合科依据《票据使用证》负责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申领非税收入票据;
(二)非税收入票据启用前,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及时向非税收入管理局报告。
(三)财务处综合科建立票据台账,全面如实登记反映所有票据的入库、发放、使用、销毁、结存情况,定期盘点,并向非税收入管理局报告。
(四) 财务处收费科向综合科领用非税收入票据,由收费科执收人员统一开具、使用或者在收费科授权和监管下使用。非税收入票据要由机打开具,做到内容完整、字迹工整清晰、印章齐全;非税收入票据填写错误,需另行填开;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五)非税收入票据丢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如实向非税收入管理局报告。
(六)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禁止转让、出借、代开、伪造专用票据、不按规定开具、擅自销毁等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票据的销毁。对已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和使用过的票据存根,根据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的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由专门人员负责销毁。销毁前需认真清理销毁的票据,确保票据开出金额与财务入账金额一致,需要销毁的票据序号与申领的票据序号一致。并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向非税收入管理局提出销毁票据的申请。
第五章 收入收缴
第十八条 财务处收费科具体负责学校收入收缴工作。校内其他单位只能在财务处的委托和监督下,配合收取有关费用。具体包括:
(一)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由财务处直接收取。
(二)来华留学生费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代收,并应该及时上缴收费科。
(三)关于社会服务性收费,由具体经办单位按照相关《办学合同》,及时收取,核实准确后,由财务处收费科向对方开具《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
(四)成人教育学费由成人教育学院配合收费,必须签订《办学合同》。由成人教育学院收取或由对方划转到指定银行,经财务处收费科审核后,开具《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
(五)校内有关单位与外方联合办学的,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合同》,由我方收取的学费应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处收费科,由外方收取的应及时催促对方把联合办学分成收入划转我校指定收费账户。经财务处收费科审核后,开具《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书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书费由学校相关部门核定年度收取数额,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因休学、留级、降级、转学、转专业、参军等原因而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对于出国交流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收取按学生实际所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收取。 申请校外居住及走读的学生,须持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研究生须研究生处领导签字)、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领导人员签字批准后,凭登记的"校外居住备案表"和校外住宿申请承诺书等相关证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可以不收取住宿费,但之前的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的住宿时间收取。
第二十二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须持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办理缓缴费用手续(办理缓缴手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并持相关证明到财务处收费科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需要将生源地贷款银行批准的贷款证明材料及时交到学生处备案,由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与财务处收费科核对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额度。财务处收到学生贷款款项后,逐一开具学费、住宿费收据。
第二十四条 执收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不得多收、少收或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法律规定可以缓收、减收、免收的,以及缴费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收、减收、免收的,需由缴费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签署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执收人员向缴费义务人收费时,应出具相关财政票据,未按规定出具财政票据的,缴费义务人有权拒绝缴费。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规定期限和缴款方式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占用、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收入款项。
第六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研究生学费以研究生处确定的离校时间计退,全日制本科生学费以教务处、学生处确定的离校时间计退。住宿费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确定的退宿时间计退。学生每学年计退费用的月数为10个月。
第二十七条 退费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费申请表》,并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教务处相关部门审核书费情况,经学生分管校长签字。凭书面申请、退费申请表、收费收据以及银行卡号等有关证明材料到财务处收费科办理退费手续,财务处收费科统一到收费、财政部门办理退费审批,审批后国库退还款项由财务处结算中心汇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七章 收入核算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收费科是学校各项收费收入的具体核算部门。根据各项收费开具的票据形成收费具体台账,详细记录每个收费对象的缴费情况。根据每天开具的票据形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非税收入指定的收费账户,并形成收费明细账。
第二十九条 非税收入实行年终核审制度。每年年末各单位应按照财务处关于收费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核对有关收费相关数据,填报"收费核对表",确认本单位已经收缴和拖欠的具体情况,并作为收费单位继续实施收费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条 财务处收费科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各学院报告收费情况及缴费、欠费情况,督促学生缴费。并与教务处通报每个学生缴费情况。
第三十一条 依据收费明细账生成的收费总账与财务处综合科核对学校事业收入经费指标,并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市财政局核对学校年度收费数据,做到账账相符、账票相符。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全年的收费数据形成学校年度事业收入汇总表,开展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及时查找并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责任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的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一律以乱收费论处,没收收费所得。对乱收费的单位按经济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并按学校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凡不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并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未按规定缴清当年学费及住宿费的,按学校有关学籍注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收费办法同时废止。如遇收费相关政策调整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