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以及《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校区的相关新建、扩建、续建、改建以及大型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能够转为固定资产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基建招标合同进行合理安排基本建设资金支出,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加强预算执行和控制,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预算管理原则:按学校确定的基建投资计划筹集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筑标准。投资突破计划的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三)经济效益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至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基本建设决算报表及有关基建统计报表以及相关的辅助信息财务说明,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及时向领导提供必要的分析资料。
(二)参与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预算、预算调整,执行学校基本建设年度预算,审核相关部门报送的基本建设用款计划,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三)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合同订立,参与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工作,有效地进行投资预算控制与监督管理;对完工项目根据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财务决算和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及移交工作。
第三章 预算与资金管理
第六条学校基建投资项目预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学校统一部署按时编制。财务处应当加强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基建工程项目应落实资金来源后才可办理支出。资金来源应该在立项批复时确定,原则上不再变更。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防止损失、浪费和挤占挪用。
第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和预算控制。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等都要依法、依规进行招标并订立合同。基建工程项目办理资金拨付时,应严格依照审批程序,根据合同规定,按工程概预算和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支付,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和招标采购合同,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手续齐全方可按合同约定付款。
第八条学校基建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以及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学校自有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指定用于基本建设的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四章 建设项目成本管理
第九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条 基建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建设合同总价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资金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四)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五)自项目符合规定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工程价款结算应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价款结算规定,按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并按不低于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学校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六)无年度基建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用款计划的各类基建工程项目。
(七)其它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第七章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应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预结算审计报告、经监理机构等有关各方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结算报告、各单项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单,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实物清单、项目账表。
第十五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管理要求报送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和完善基建档案的管理,妥善保管建设、财务、审计等档案,及时向校档案馆办理移交。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