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费及
有关费用收缴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学费及有关费用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及《转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教发〔2006〕76号)、《关于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的复函》(鞍价发〔2009〕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校收缴管理学生学费、住宿费、书费等费用的基本依据,是对学生缴费就学的规范,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我校实行学生学年缴费注册制度和退费管理制度。
第二章 缴费注册制与管理
第四条 学生的学费、书费等费用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收缴,住宿费由公寓经营单位负责收缴。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已缴清本学年费用的学生,可办理本学年教育部的网上注册、选课、成绩登录和查询等;因家庭经济特殊因难未能缴清本学年费用,经学校批准缓缴费用的学生,可申请办理暂缓注册;对已办理暂缓注册的学生可正常选课,但不能登录和查询成绩;未缴清本学年费用,且未被学校批准缓缴费用的学生,不予办理本学年的学生注册,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学校每学年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家庭经济因难和特殊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注册前缴清本学年全部应缴费用,并凭各类缴费票据办理注册。确因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不能缴清费用的,在新学年开学注册前,由学生本人写出缓缴相关费用的申请书(申请书由学校统一制发),部分费用或全部费用缓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汇总,由主管校长批准。财务处、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处报送的缓缴费用汇总表上所列学生名单,办理缓缴学费和住宿费手续。缓缴费用手续须在每年9月25日前办理完毕。经批准可以缓缴费用的学生,每年9月29日前由财务处、公寓管理中心将缓缴费用学生名单报教务处集中办理教育部网上暂缓注册,再由教务处将暂缓注册学生名单通知各院(系)办理课程补选手续。
第八条 第四学年9月30日前,对未能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的学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不能在教育部网上进行电子注册,该名学生不能如期毕业。
第九条 学生毕业或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因私出国留学等情况,学生本人应持教务处印制的“离校通知单”到财务处、公寓经营单位结清应缴费用后,方能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的离校手续。
第十条 对于发生复学、转专业、延长修业年限等学籍变动情况的学生,由本人持教务处印制的“报到通知单”到财务处、公寓经营单位缴纳相应费用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复学的学生,按复学就读年级的缴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降级的学生,按降入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赴国内高校或国外高校参加交流学习的,外出学习期间仍按在校生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住宿学生应根据实际住宿条件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
1.在校学习期间正常住宿的学生,按本年实际住宿标准全额缴纳住宿费。
2.中途申请住宿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在校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缴纳住宿费。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的其他应缴费事项:
1.重新修读、加修、跨专业选修、补选课程费用及重考费用缴费标准按照物价审批标准执行。
2.延长修业年限和提前毕业的学生缴费标准按照物价审批标准执行。
3.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它收费事项。
第十六条 学生缴费方式:
1.新生于入学报到前两周内,将应缴费用(不含住宿费)(以新生入学须知为准)存入学校为其办理的个人银行卡中。
2.在校生于每学年开学前两周内,将应缴学费存入学校指定的个人银行卡中,如遇特殊情况,到财务处缴纳现金。
3.新生和在校生的住宿费由学生本人直接到公寓经营单位刷卡或现金缴费。
4.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其他应缴费时,应将费用存入学校指定的个人银行卡中,如遇特殊情况可到财务处缴纳现金。
5.学生在校期间如遇银行卡丢失或银行卡消磁等情况,本人应持身份证到指定银行进行补办,并持新卡到财务处重新备案。
第三章 退费管理
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等取消我校学籍的学生,按月计退(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退费时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学生处、教务处处长签字、学生主管校长签字审批后,持书面申请和原收费收据到财务处收费科办理退费。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已缴的费用原则上不退不还,待复学时抵充复学年实际应缴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特殊原因需退宿或调整寝室的,应及时办理审批和调整寝室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住宿费的退还或调整。
1.学生退宿或调整寝室,须到学校公寓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退宿审批表》或《学生申请寝室调整审批表》,经各院(系)和公寓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经学生处处长批准,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办理住宿费退费或调整寝室手续。
2.住宿费退费或调整时间从公寓管理中心确认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3.退宿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寓经营单位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在校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1)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
(2)因违纪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3)因国内外交流学习不在校住宿的学生;
(4)转学的学生;
(5)顶岗实习的学生(预岗实习一学期以上,且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批的)。
4.外出实习的学生、赴国内外高校短期(不超过3个月)交流学习的学生,以及短期休病假的学生均不予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条 已领取缴费收据的学生办理退费时,须缴回已缴费用的收据后方可退费,财务处和公寓经营单位按实际缴费数额重新提供收据。
第四章 各部门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工作职责
1.每年新生入学前,财务处根据招生就业指导处提供的新生录取信息为每名新生制作“银行卡”,“银行卡”随招生就业指导处的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新生,并将新生交费的相关信息录入收费管理系统。
2.负责学生学费及相关费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收缴工作,并提供缴费票据。
3.根据教务处、学生处提供的学生学籍、省级以上奖助学金(经学生本人同意)、国家助学贷款转缴学费等变动信息,及时进行学生缴费财务信息调整和相关业务处理。
4.按月将欠学费的学生名单及金额汇总表、收费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发至各有关职能部门、院(系),并向主管校领导进行汇报。
5.为方便查证,财务处应建立学生收费信息变动档案,对学籍变动、学费补缴或减免等各种情况和信息予以详细记载,并适时提供查询服务。
6.负责对丢失学费等缴费票据的学生及时提供相应的缴费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1.在每年新生报到和在校生新学年开学时,负责在开学后2周内对缴清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学生办理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并督促各院(系)对这部分学生进行选课、成绩登录及查询;对批准缓缴费用的学生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暂缓注册和补办选课手续;对未缴清本年度费用且尚未被学校批准缓缴费用的学生不予办理注册。
2.负责因顶岗实习而申请退住宿费学生的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负责省级以上奖学金、助学金的审核,并及时向财务处提供获贷、获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和相应的金额。
2.负责对各院(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最终核定,并对申请缓缴费用的学生进行汇总,经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
3.负责督促各院(系)组织召开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会议,并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工作职责
1.每年新生报到前,负责提供财务处、教务处、公寓管理中心所需要的新生基本信息数据盘。
2.录取新生时,负责邮寄学费及有关费用收缴通知单(新生入学须知)、国家资助政策及缴费银行卡。
第二十五条 公寓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与公寓经营单位沟通协商住宿费收缴和退费有关事宜。
2.负责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申请缓缴住宿费的汇总工作。
3.按月将欠住宿费的学生名单及金额汇总表、收费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给各有关职能部门、院(系),并向主管校领导进行汇报。
4.为方便查证,公寓管理中心应专门建立学生住宿档案,对学籍变动、住宿标准变动、住宿费补缴或减免等各种情况和信息予以详细记载,并适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寓经营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与公寓管理中心沟通协商学生住宿费收缴和退费相关事宜。
2.负责学生住宿费定期和不定期的收缴工作,并提供缴费票据。
3.负责对丢失住宿费缴费票据的学生及时提供相应的缴费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工作职责
1.每年新生报到和在校生新学年开学后,负责督促学生在开学后2周内缴费注册。对按规定已缴清全部费用的学生,各院(系)办公室负责学生选课、成绩登录和查询;未缴清本学年费用,且未被学校批准缓缴费用及注册的学生,各院(系)办公室一律不予其选课、成绩登录及查询。
2.负责因顶岗实习一学期以上而申请退还住宿费学生的审批工作。
3.负责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申请缓缴学费、住宿费的审批工作。
4.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处;根据财务处、公寓管理中心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耐心细致地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不断督促其按时足额缴费。
5.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向欠费学生及其家长通报其欠费情况。
6.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协助财务处、公寓经营单位做好学生缴费票据的核对、发放和核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地方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于2019年9月1日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