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及省财政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系统中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退役军人厅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军区动员局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市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市级及以下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由中央确定下达,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1500名,每生每年8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总数的3%,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5000元。
(四)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专科生资助范围按照国家核定我省在校生的受助比例进行分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名额由中央确定下达。其中: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
(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省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省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九)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纳入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在校期间利息,财政全额补贴。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金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孤儿大学生教育资助。在省、市属高校就读经认定的全日制在校孤儿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免除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奖励名额由中央确定下达,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十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市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补助,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市财政参照省规定标准和比例予以补助。国家助学金由省以上与各市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省以上财政负担60%,第二档省以上财政负担80%,第三档省以上财政负担90%。上述第一档包括沈阳、盘锦2个市;第二档包括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8个市;第三档包括阜新、铁岭、朝阳3个市。省以上负担比例及分档情况下同。
全日制在校孤儿大学生免学费和住宿费所需资金由所在学校全额承担。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外省(市)属高校和大连市属高校就读的我省生源,其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省属、市属(不含大连市)高校就读的我省生源,其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省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规定比例5∶5分担。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按照我省普通高校一学年在校生人数、助学贷款规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省以上与各市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市级财政统筹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测算。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所属关系,根据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测算金额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省以上与各市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市级财政统筹落实。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由中央财政统一核定,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所属关系,根据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测算经费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享受免学杂费政策。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省属学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按照省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下达资金规模全额拨付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据实拨付各高校,每年按照中央对各省上一年度实际支出清算要求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国家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教育厅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金额,测算下年度国家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预算规模,经省财政审核后,纳入下年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在年初批复下达,并在年终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对已纳入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的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贷款代偿,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由省教育厅按程序审核后,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并随年初预算批复下达。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经费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生资助部门要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精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和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五条 各市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
第二十六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相关事宜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1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市、各省属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动员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从教计划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通知》(辽财教〔2010〕954号)、《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