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非税收入退费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辽财库[2020]183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非税收入退费管理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供有力保障,在实行电子退费之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退费暂行办法。
非税收入退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退费业务:
(一)因政策性因素和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费的;
(二)按规定程序确认为误征、多征需要退费的;
(三)收费相关业务终止或取消,预收款结算等按规定需要退费的;
(四) 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费款项。
执收单位组织非税收入收缴,收缴方式有直接缴户和集中汇缴两种。直接缴户指缴纳义务人将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非税收入的主要征收方式。集中汇缴指执收单位向缴纳义务人收取款项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直接缴户流程将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集中汇缴方式办理退费的,款项退给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再退给缴款人;直接缴户方式办理退费,如果是微信或支付宝交款的,款项退给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再退给缴款人;其他方式交款的,款项原渠道退给缴款人。
非税收入退费按资金存放环节分退付、退户、退库三种。退付指非税收入上缴后未进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前的退费事项;退户指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退费事项;退库指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退费事项。
1、非税收入退付业务。缴款人通过银行汇兑等方式直接转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的款项,没有转为非税收入,原则上应退回。缴款人交款后发现出错,告知执收单位,款项暂存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专户。缴款人向财政局提供该款项的银行交款凭证和退款申请,注明退款的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及退款金额,加盖公章,单位领导签字,送交市财政局国库科。
国库科根据该款项的银行收款凭据,核对无误后,开出退款的“一般缴款书”,加盖预留印鉴,通过相关代理银行将款项退付给缴款人,并及时在总账系统中编制退付凭证。
2、非税收入退户业务。执收单位办理非税收入退户业务,需要单位提供向财政局申请退付公函、退款相关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电子)和“非税收入退户申请书”。执收单位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导出欲退户相关的“非税收入退户申请书”,填写申请退户的原缴款识别码、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原缴款金额,退付金额、退户收款相关的账户信息、退款原因等事项,不能原渠道退回的必须说明原因。执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章,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章,送到财政事务中心征管事务部,经办人和复核人对实际入户金额、退户原因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章,再送到财政事务中心国库收付部,审核人和审批人核定后签章,最后送交财政局国库科,国库科核定后开出退款的“一般缴款书”,加盖预留印鉴,通过相关代理银行将款项退付给缴款人,并及时在总账系统中编制退户凭证。
汇缴方式收缴的单位办理退户,还需要填写“退款明细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申请退款单位留存;第二联国库收付部留存;第三联征管事务部留存,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用章”。执收单位到国库收付部领取“退款明细表”,登记完成后,将先前开据的要退付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电子)”一并拿到征管事务部,由征管事务部相关人员审核签字后,送到国库收付部。
3、非税收入退库业务。退库业务主要是办理土地出让价款退库。
办理土地出让价款退库,相关部门要提供以下文件方可退库:
① 市政府会议纪要或法院终审判决书;
② 市财政局自然资源科提供关于该地块出让金退库的答复意见及相关领导批复;
③ 企业原始一般交款书;
④ 企业退款单位的申请;
⑤ 地方预算收入退库审批表(盖公章、三人签字);
⑥ 财政申请退库说明;
⑦ 财政收入退还书(盖国库预留印鉴);
⑧ 财政上缴国库的缴款书。
市财政局国库科汇总以上资料,核对无误后,递交给市人民银行国库处,市人民银行国库审核通过后,把款项从市人民银行国库原渠道退款到缴款人账户。
另外,公安省级分成退费,暂时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文件执行,在收费项目即时分成后,为保障群众退费时效,公安部门要做好相关退费保障工作,一是对于本级退费资金,可参照辽财库[2019]417号文件对诉讼费的管理方式,在本年度中安排一定额度的退费支出预算,二是对已通过分成方式缴入省级的资金,各市公安局应先行垫付,并于10月底前汇总有关信息向省公安厅统一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