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 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关系个人切身利益,应按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更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未及时更新而造成的后果由填报人自负。
填报方法:从初次填报扣除信息的个人所得税APP客户端填报。
财务处
2019年12月8日